裁判文书详情

浦北县石**大营村民小组与浦北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大营村民小组诉被告浦北县林业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大营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大营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村民委员会大营村民小组负担,由本院退回25元给浦北县**民委员会大营村民小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