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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富全的行政起诉状,经审查,起诉人称:钦崇高速公路动工后,因被起诉人钦北区人民政府内设钦州至崇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钦州市钦北区分指挥部疏于安全生产施工,在起诉人楼房附近爆破施工,造成起诉人的楼房被震动破裂损坏,使起诉人的房屋受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确认被起诉人因公路建设损坏起诉人楼房拒不赔偿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因损害起诉人楼房已认证价格173250元,误工费、生活费12543元、出差及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费12000元,共计人民币190793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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