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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源局与海南星**限公司其他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口国土局)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土地确权和办理过户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司的委托代理人兰**和被上诉人海口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星**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海口**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海口国土局履行:星**司通过拍卖获得土地的确权手续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年3月3日,海口**民法院作出(2015)秀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星**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星**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判令海口国土局履行:星**司通过拍卖获得土地的确权手续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3、判令海口国土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星**司通过拍卖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湖南省**民法院已向被上诉人海口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海口国土局协助办理星**司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因海口国土局未予协助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星**司遂以海口国土局不执行生效判决,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海口国土局履行:星**司通过拍卖获得土地的确权手续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参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中“行政机关据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裁定驳回星**司的起诉。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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