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祁*因其以错误执行、违法保全为由申请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2)城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祁*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已根据其申请恢复执行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祁麟自愿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祁麟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