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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要求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给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用11038.95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11月4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应当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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