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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武隆县**中心工伤保险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武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保中心)、第三人武隆**堂采石场(以下简称正堂采石场)工伤保险行政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武**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何*和第三人正堂采石场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诉讼,被告武**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罗**和第三人正堂采石场业主陈**未到庭诉讼。2015年2月4日因协调之需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7月23日裁定恢复本案诉讼。2015年7月23日,原告陈**以被告武隆**管理中心已恢复支付其伤残津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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