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等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何**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徐**、何**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徐**、何**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徐**、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徐**、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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