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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寇**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原告寇**诉求不明,现原告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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