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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谭**等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谭**,李**,唐**,刘**,陈**,马**,唐**,谭春会,周**,金学梁,姚**,杨**,邓**,邓**,钟**,唐**,冉**,刘**,毛**,杨**,黄**,刘**,马**24人(以下简称邓**等24人)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现原告邓**等24人以其未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等24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等24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等24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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