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长安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第三人广东卓**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长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长安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