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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国与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支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国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刘兴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兴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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