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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农村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农村承包经营户因诉被上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不服石柱土**民法院(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孙**农村承包经营户就本案被征收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事宜经协商签订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孙**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农村承包经营户就本案被征收的土地、房屋安置补偿事宜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达成协议。孙**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孙**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一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孙**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孙**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三、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法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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