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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丁**与石柱土**会保障局,石柱县万朝镇人民政府保险待遇支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丁*香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石柱县**民委员会保险待遇支付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原告曾**、丁*香错列被告,现原告曾**、丁*香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曾**,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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