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现原告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