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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第三人广东卓**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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