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秦**达成和解,现原告重**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