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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秦**达成和解,现原告重**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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