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酉阳**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梁**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兴国与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支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德**限公司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田**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房屋、土地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雪平,冉**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徐**与重庆市**设委员会,重庆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福建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连续工具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