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酉阳**有限公司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酉阳**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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