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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职负责人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的副职负责人董**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子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成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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