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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重庆市**南岸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局南岸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蒋**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重庆市**南岸区分局作出的《重庆市**南岸区分局关于对重庆莱**限公司违反工商登记情况的回复》”。而该回复是重庆市**南岸区分局针对蒋*对重庆莱**限公司1998年工商变更登记违法的投诉作出,蒋*投诉行为已有生效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所羁束,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回复并未增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告知性行为。故蒋*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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