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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德树等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德树等35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永法行初字第000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德树等35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多年前审批其超龄人员养老保险行为违法,并将其按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纳入保险范围。因该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相关政策调整范围,故上诉人代德树等35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可诉性。因此,上诉人代德树等35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裁定应当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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