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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建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建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福建于2015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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