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建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福建于2015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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