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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连续工具行政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淑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续工龄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等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淑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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