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房管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