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房管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诉被告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房管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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