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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峰诉**涪陵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万峰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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