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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贰**公司诉被告武隆人社局、第三人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25日,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以原告已与第三人就劳动争议部分达成和解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贰**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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