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39号第二项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