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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廖**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u0026amp;ldquo;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面积288.83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物为3#,4#),恢复原种植条件u0026amp;rdquo;。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涪陵区罗云乡文昌宫村2社占用土地建设房屋,2014年5月完工。经测量,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实际占地面积0.36亩,均为水田;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占地面积0.36亩,均为基本农田;实际建成3#、4#建筑物2幢(建筑总面积288.83平方米),建设水泥坝52.43平方米。被执行人修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5年5月24日,依法作出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决定为:一、退还非法占用的0.36亩土地;二、限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288.83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为3#,4#)。三、对非法占用的0.36亩基本农田处耕地开垦费一倍的罚款(15元/平方米),即人民币3600元。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被执行人经催告后至今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1、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渝涪综执(土)立字(2015)第76号立案审批表。3、勘验笔录。4、测量报告及渝府(2011)123号关于涪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渝府地(2012)651号关于涪陵区26个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5、调查询问笔录。6、廖**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全户人口增减页等。7、照片3张。8、涪国土函(2013)518号关于涪陵区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执行情况的复函。9、渝涪综执(土)终字(2015)第76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10、渝涪综执(土)告字(2015)第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1、渝涪综执(土)听字(2015)第7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拟文签发稿。13、渝涪综执(催)告字(2015)第76号催告书。14、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书送达回证。

经过听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否应当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被执行人违法占地建设的事实清楚,对案件的处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廖**认为,没有审批土地手续是事实,我原先的房屋有很多白蚂蚁,并且房屋后面有山地滑坡的现象及房屋漏水,房屋已经无法住人了。为了家人的安全,在无奈的情况下才向其他村民借钱新建房屋。房屋如果拆除,全家将无处安身,请有关部门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10)36号文件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法定职权。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7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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