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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同意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吴*于2015年11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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