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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中华与垫江县社会保险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匡中华请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社会保险局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中的计算结果,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匡中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中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中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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