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武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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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峰诉**涪陵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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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办事处南**委一组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复查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