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土地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环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谢**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谢**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