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土地其他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土地行政其他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环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谢**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谢**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