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巫山**委员会、吴**专利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巫**委员会、第三人吴**专利行政处理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李**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