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巫**委员会、第三人吴**专利行政处理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李**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周**与巫山**险局、巫山县**有限公司黄**煤矿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巫山**险局、巫山县**责任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巫山**险局、巫山县**责任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任*全与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巫山县**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奉节县草堂镇欧营村20社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土地其他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巫山**险局、巫山县**有限公司黄**煤矿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丰都县南天湖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巫山**险局、巫山县**有限公司黄**煤矿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