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重庆**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金**任公司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甘**与重庆**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平**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重庆**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与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