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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家英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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