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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勇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以起诉状内容不符合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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