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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与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卢*开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卢**、卢福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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