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卢*开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卢**、卢福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姚**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重庆**育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代波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陕西中**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梁**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