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梁**与重庆**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梁**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履行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诺在一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回复,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梁**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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