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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信福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收到后未予以答复,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公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称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5年11月25日,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公开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所在村村民蒋**的诉讼请求相同。

2015年7月7日,原告所在村村民蒋**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后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履行公开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相关信息的义务。2015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公开上述信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起诉要求被告公开的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4)506号征地批文的征地红线图、安置方案的批复、征地公告、动员听证会议记录、安置人员名单等政府信息,已经本院(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在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公开上述信息,该判决已于2015年1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张**的起诉标的已为本院生效的(2015)永法行初字第00273号行政判决所羁束。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原告张**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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