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重庆市**开发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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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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