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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遂**山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2012)川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学*申诉称,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遂船府(2007)153号文件针对申诉人设定了各项津补贴权利,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长达五年不履行义务,应属于可诉的行政不作为,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二、四川省人事厅川人信复(2006)3号文件明确了存在杨学*被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事实,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川府信(2006)访查字104号文件也要求有关部门按机保待遇落实杨学*工资等问题,这都说明杨学*是国家正式干部,应该参照机关公务员标准补发津补贴;三、杨学*原来也是领取了每月77元的小额津补贴,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发放津补贴政策文件规定杨学*应参照公务员标准执行。综上,请求:一、法院应当管辖本案;二、参照遂宁市船山区机关各类人员的最低标准,补发1998年至2006年的津补贴142056元;三、按市、区人事局核定杨学*2007年档案工资基数,补发2007年至2013年津补贴132300元,此后每年按当年的标准发放2014年以后的津补贴。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杨学*要求补发1998年至今的津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请求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审判的范围,故原一、二审裁定正确。三、对于杨学*的身份关系问题,四川省人事厅已明确告知杨学*不具有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因其不具有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就不属于船山区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为其作了妥善特殊处理。杨学*应当知足才是,反而不顾历史,不顾原则,提出新的诉求。综上,原审裁定正确,请依法驳回杨学*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杨学良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求请求是要求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补发其1998年至2010年的阳光工资及津贴补贴,该请求事项属于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u0026rdquo;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杨学良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杨学良关于其诉求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学良的申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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