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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绵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上诉称:多次找县有关领导,要求解决其房产被处理一事但至今无果,属于县政府领导的u0026ldquo;不作为u0026rdquo;,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其起诉请求是:1.申请法院判决三台县人民政府归还本人位于塔山镇场镇房产;2.赔偿多年来上访误工费、交通费、通讯及其它费用;3.追查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加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起诉条件。赵**前两项诉讼请求要求三台县人民政府归还房产、赔偿损失,均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证明三台县人民政府存在一个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第三项起诉请求不明确,也无相关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够具体和准确,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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