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诉雷波县人民政府、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熊**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并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对同一事实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先后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申诉,其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在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因此,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熊**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熊**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