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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蔡**诉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蔡**诉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南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蒲**、蔡**上诉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新区拆房征地的行为是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本案中,2002年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与蒲**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房屋亦被拆除。据此可以认定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拆迁具体行政行为时,蒲**及蔡**已知晓其具体内容,故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适用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蒲**、蔡**于2014年10月20日提起诉讼时已明显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蒲**、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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