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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会保险局、第三人重庆钢**限公司綦江铁矿社会保障行政审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诉重庆**会保险局、第三人重庆钢**限公司綦江铁矿社会保障行政审核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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