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进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