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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波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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