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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