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重庆市**源管理分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