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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以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未按相关规定向其发放灾后重建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并传票传唤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时参加诉讼,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自动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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