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中江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被告中江县**管理局已履行行政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川众**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第三人张某某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东**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其第三人夏某某工伤认定行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第三人江某某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辰**限公司与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卢某某行政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什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余浩诉中江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诉被告什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凤诉被告什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